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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深圳知产: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图片侵权风险提示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xC53MoVF560_sINfSodfbg | 作者:SZEIA | 发布时间: 2025-02-25 | 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识产权】深圳知产: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图片侵权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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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图片使用量持续增长,图片侵权的现象也随之日益增多。近日,本中心收到多起有关图片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咨询,引起了我们的高度注意。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大多涉及使用者未对图片进行署名或注明出处,以及未取得授权便擅自使用的行为。从黑洞照片到某专业从事版权保护和图像交易的公司未经授权即以图片侵权为由向涉事图片作者索赔的新闻曝光,这些事件不仅再次掀起了社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象的舆论波澜,同时也给网络图片使用者与权利人敲响了警钟。为有效规避图片侵权及被侵权的风险,本文将通过梳理图片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认定、侵权规避策略、维权方式、典型案例四方面,为企业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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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片类作品的主要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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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传播范围的扩大,社交媒体在商业引流、知识传播等领域上的作用愈发明显,使用配图也基本成为标配,网络图片的使用量不断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图片侵权现象亦与日俱增。

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而进行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活动,以及借助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均被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网络传播领域,网络图片使用者主要侵权行为包括:使用网络图片时未进行署名或注明出处、使用网络图片时未甄别版权权属、使用网络图片时缺乏确权渠道与工具;图片创作者主要侵权行为包括:发布作品至网络平台时未进行署名、缺乏申请登记著作权的意识、未对图片进行有效的技术处理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

具体来说,对于网络图片的使用者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方面,使用者缺乏购买正版图片版权的意识,常见表现为检索到目标使用网络图片后在未核实图片版权归属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导致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使用者缺乏有效的确权途径和工具,对于没有水印、署名等权利归属标识以及无法识别权利主体的网络图片,难以追踪并确认图片的创作者或权利人。

而对于网络图片的创作者同样面临着挑战。在创作完成后,许多创作者并未采取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如添加水印、进行作品登记等,这使得使用者难以快速找到创作者并进行交易或获取授权。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交易平台来连接和匹配供需双方,创作者也很难获取到使用者的需求信息。在此背景下,一些专注版权保护和图像交易的公司应运而生;但也滋生了部分“拿来主义”“投机主义”的图库公司,如:收集网络上没有署名的无主图片,通过对这些无主图片加上水印等方式“虚构版权”后以版权所有人或者授权代理商的名义维权或交易,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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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片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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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该权利允许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中控制其作品的传播,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在图片类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 侵权行为的主体:《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三条对侵权行为的主体进行了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因此,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图片类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行为的主体;


  • 侵权行为的客体:图片类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权利人(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及许可他人传播其数字化作品的权利。这包括权利人创作的图片作品,以及经过其授权进行传播的图片作品;


  • 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未经图片权利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即若涉嫌侵权的网络图片与具有著作权的图片相对比完全一致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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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避图片类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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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者防范侵权风险的策略

为了有效规避图片使用中的侵权风险,图片使用者可以采取多种策略。首先,利用图片搜索引擎的版权识别功能,优先选择官方免费图片,并避免使用带有水印、署名或来源不明的图片。其次,图片使用者可以通过将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平台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的方式转移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但若第三方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了侵权行为,图片使用者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在赔偿权利人损失后根据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向其追责。再者,付费获取图片授权是最直接且有效的策略,通过专业图库公司或素材平台购买使用权,既方便又经济。最后,建立图片监管程序至关重要,记录图片使用详情,及时删除来源不明或未授权的图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承担不必要的侵权责任。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图片使用者防范侵权风险的全面框架。

(二)使用者应对侵权指控的抗辩策略

面对图片侵权指控,建议图片使用者采取以下抗辩策略:首先,核实指控方的主体适格性,包括确认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及指控方是否为合法权利人,通过要求对方提供《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等权利证明进行验证,并核实相关信息以确保真实性。其次,若存在侵权,图片使用者应评估其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最后,还需考察涉案图片是否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若图片缺乏独创性则不构成受保护的作品,可作为抗辩理由。这些策略共同构成了图片使用者应对侵权指控的全面抗辩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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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图片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维权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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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防范侵权风险的策略

在权利人作品保护策略方面,权利人在网络发布作品时,应采取多重措施保护自身权益。首先,建议通过添加水印等方式对原创图片进行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图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非常重要,可以直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其次,可向作品登记机构申请著作权登记,获取《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明,增强法律效力。此外,对图片进行技术处理,如剪裁、保存原始RAW格式及采取防下载措施,既能增加未授权使用者的获取难度,也为日后维权举证提供便利。

(二)权利人侵权应对策略

在权利人侵权应对方面,建议权利人首先利用图像识别技术(如百度识图、搜狗图片、TinEye、Yandex等)寻找侵权主体,随后通过公证或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固定侵权证据。在证据确凿后,可先尝试通过发送《律师函》警告侵权方并争取和解,若和解无果,则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管辖法院,并启动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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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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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美图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支持其诉请,某美图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内容的水印。某庐蜂业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显示图片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图像公司或G*公司。某庐蜂业公司还就涉案图片权属问题通过电子邮件询问G*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某庐蜂业公司据此认为,因投稿人保留著作权,G*公司、某美图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某美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某美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庐蜂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庐蜂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 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而且“getty Images”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因此,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公司。此外,某美图像公司还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在此情况下,某美图像公司应进一步承担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相反,根据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公司确认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某美图像公司关于G*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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